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 | |
填报单位:荆州市史志办公室 | |
职权编码 | 1242100042016874XAQT00100 |
职权名称 | 地方志资料征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史志办公室 |
职权依据 | 【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规章】《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已经编纂出版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荆州市志》、《荆州年鉴》编纂资料搜集任务、须报送本单位资料的市直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能够提供编纂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资料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人。 |
需提供的材料 | 1.《荆州市志》资料征集内容包括行业(部门)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音像资料、附录资料等。其中,行业(部门)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资料为必报内容,人物资料为符合条件才报送的内容,音像和附录资料为选报内容。 2.行业(部门)主体资料为本行业(部门)年度发展状况,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含工作要点、年度总结),行业(部门)管理情况及主要统计数据;大事记为本行业(部门)有影响的大事、要事;人物资料为本行业(部门)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其事迹;专题资料为本行业(部门)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事件;图片音像资料为本行业(部门)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重要人物与重要事件的照片、地图、示意图、音频和视频资料;附录资料为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官方网络资料等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全文。 3.上述资料在不涉密、政务公开的原则上报送荆州市史志办公室。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 → 申报 → 审核 → 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地方志资料征集对象、方式、内容、标准。 2.审核责任:审核征集到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要求,有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征集资料工作函,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有关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制定本级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所需资料征集工作的组织、验收以及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并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上报相关资料。 2.县级:制定本级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所需资料征集工作的组织、验收以及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并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上报相关资料。 二、相关依据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史志办公室方志科 |
咨询方式 | 0716—8464277、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7号荆州市史志办公室 邮箱:jzsdsb@126.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8468851、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7号荆州市史志办公室 邮箱:jzsdsb@126.com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