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经监利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监利县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实行。
据悉,本管理办法共分21条,对全县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等。
该办法是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依法治志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监利实际,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加强地方志工作宣传,建立健全地方志规范制度体系和长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地方修志用志管理,保障我县地方志事业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了监利县委、县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标志着监利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