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通知》(鄂办文〔2000〕19号)精神,为体现地方志书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权威性,确保全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质量,特制定如下审稿出版办法。
一、审稿办法
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要树立精品意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资料丰富,体例科学规范,充分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系统、真实、全面的情况,使志书充分发挥为我省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一)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制度
1、 一审,即初审。省志各专志的初审由省志各编辑室承担;市(州)、县(市、区)志书的初审由各级地方志办公室承担。初审要根据《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第二届〈湖北省志〉编纂方案》、《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质量标准》、《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行文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志稿进行全面的审视评估。重点是对志稿的体例是否完备,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的应用是否恰当,分类是否科学,领属是否合理,详略是否得当,资料有否缺漏,记事角度是否妥帖,行文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严格地审查。
2、二审,即复审。省志各专志和市(州)、县(市、区)志书的复审分别由省志各编辑室和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邀请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的有关领导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进行。复审除对志稿的体例、资料和文字进行审查外,重点是对志稿能否反映断限内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能否反映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能否揭示事物的本质等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对相关的专业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省志各专志和市、县两级地方志书按复审意见修改后,省志各编辑室、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拟出详细的《送审报告》,说明志稿的编写、评议、修改过程和志稿的体例、资料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修改后的志稿一并报送所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3、 三审,即终审。省志各专志的三审由承编单位的编委会或领导小组承担;各市(州)、县(市、区)志稿的三审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的地方志编委会承担。
三审由各编委会邀请有关领导和学术界、方志界的专家学者进行。除对复审过程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执行进行认定外,重点是对志稿是否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否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重大方针政策执行的记述是否真实规范,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等问题进行审查。如需修改,则返还编纂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认真修改,最后形成报送上一级地方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的书稿清样。
(二)实行总纂(主编)负责制
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总体审稿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委会委托下的总纂(主编)负责制。各级志书的总纂(主编)负责志书内容的整体协调工作和对重大问题的审定和裁夺。
在三审的基础上,省志各专志经省志总编室总纂后,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组织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省志评审委员会审查验收,对志稿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经总纂(主编)签发后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志书在三审程序完成后,报省地方志编委会,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的“市(州)志评审委员会”评审验收后,再经同级总纂(主编)签发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
县(市、区)志完成三审后,报所在市(州)地方志编委会,由市(州)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的“县(市、区)志评审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再经同级总纂(主编)签发,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
二、出版办法
出版发行是地方志书编纂的最终程序,是地方志书发挥社会效益的关键环节。由于地方志书不同于一般出版物,是由各级政府组织编纂的具有权威性的地情书,有其独特的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因此必须有版式装帧上的整齐划一和上乘的印刷质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全面负责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印刷出版工作。
(一) 省志各专志和各市(州)、县(市、区)的志稿完成规定审稿程序,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后,省志各编辑室和各市县地方志办公室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校对工作,文字差错率要控制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做到志稿正文(包括文字、表格、照片、插图、注释等)、辅文(包括编委会和编纂人员名单、目录、凡例、序、版权页、前言、后记等)无遗漏、无错乱。
省、市(州)、县(市、区)志稿必须按照《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装帧设计、排版印刷方案》(另发)规定的字体字号、栏目、内容顺序、开本安排版式。
(二)省志各专志志稿完成上述程序后,须将“齐、清、定”的文字稿和电子稿(软盘)交省志总编室,由省志总编室按统一要求设计内文版式、插图彩照、护封、书壳等。由省地方志编委会指定的出版社完成终审终校程序后,志稿将再次返回省志各编辑室进行最后的核对工作,然后由省志总编室交出版社印刷装订。省志的出版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三)各市(州)、县(市、区)志稿按统一要求完成初步版式设计后,将出版印刷计划(即内文、插图彩照、护封、书壳设计方案等)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再由各市、州、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出版社印刷装订。市(州)、县(市、区)志书的出版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委会分别拥有第二届《湖北省志》和第二届市(州)、县(市、区)志书的著作权。各级地方志编委会和出版社共同拥有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的版权。
(五)为体现精品意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确保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质量,各地各级地方志机构应在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保障上述办法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