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审稿出版办法〉的通知》(鄂志发〔2006〕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和《关于全省第二届市(州)、县(市、区)志编纂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志办发〔2008〕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下发以来,总体执行情况和效果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细节问题须进一步规范,为确保第二届市、县志书质量,现以6号文件和90号文件为基础,对当前市(州)、县(市、区)志编纂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带共性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体例规范的问题
1.关于无标题引言
无标题引言的设置,不能完全机械地只看目次的层级。一级目下一般应设置无标题引言,但类似“拼盘”的综合类一级目下可不设。二级目、三级目及三级目以下应灵活掌握,如还有设置无标题引言的空间,且记述内容不与正文简单重复,可设,使所记事物清晰完整即可。如是教科书式的解释性语言,或为空泛的内容,又或与下文简单重复,则不设。
2.关于人物卷
志书人物卷一般有传、录、表三种记述方式。传、录、表是记述人物的三种体裁,是基于具体人物的贡献、影响和资料丰富程度的不同而将人物分别以传、录、表的形式加以记载,传详于录,录详于表,三者只有内容多寡、层次高低的区别,而没有对去世人物、在世人物记述的区别。当前一些志稿将人物录与人物表专用于记载在世人物,这是一种误解,不能因为“生不入传”就“去世不入录、表”。
志书人物卷应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有关在世人物在志书中的记述问题,90号文件已有明确意见,应遵照执行。此外不鼓励为在世人物设“人物简介”(“人物简介”在体裁上实际属于“录”的范畴)。当前有些志稿对在世人物设有“人物简介”的,应严格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严守志书断限,超限不录;二是只作基本履历介绍,不记功过,不作评论或结论,当作客观、真实的资料即可。
3. 附录
为体现续修性质,此届志书附录中除可收录与志书正文有互补和呼应的内容外,一定要有对前志的错讹辨证和补遗。
二、内容记述的问题
1.关于改革开放的记述
志书中对改革开放的记述有集中记述、分散记述、集中和分散记述相结合三种方式,市(州)、县(市、区)志书记述改革开放时在形式上不作硬性要求,如果集中记述确有内容可写,可单独设目。县(市、区)一级改革开放一般都是执行上级的决定,提倡以分散记述为主,记述出各级体改委、体改办所做的工作,同时在农业、工业、交通等各类目中记述体制改革,在概述、大事记中反映出改革的举措和成果,附录中也要列入改革开放的文件法规等内容。
2.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记述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虽然设在党委宣传部门内,但将精神文明建设归于党委宣传工作类目下,层级过低。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应予提升。如果相关内容较多可单独设篇,内容偏少则可放入社会部类中,与人民生活、民俗等相关部分的内容合并记述。
三、评审程序的问题
关于志稿的三审程序,6号文件和90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现将市(州)、县(市、区)志稿三审、终审与验收、审核备案的程序进一步规范如下:
1.市(州)志稿三审、终审与验收程序
市(州)志在完成总纂稿后,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按照6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保密管理的通知》(鄂志办发〔2010〕48号)的要求,组织一审、二审和三审,每一审次均应有明确的意见和责任人的签字。三审完成后,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终审。申报终审的资料包括手续、内容齐全的三审表,申报终审报告和志稿(若干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报送的志稿和相关材料,组织“市(州)志评审委员会”召开终审会,对市(州)志稿进行终审。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根据终审意见对志稿修改完成后,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将出版请示及志书清样一起上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复。
2.县(市、区)志稿三审、终审、验收及备案程序
县(市、区)志在完成总纂稿后,由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按照6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保密管理的通知》(鄂志办发〔2010〕48号)的要求,组织一审、二审和三审,每一审次均应有明确的意见和责任人的签字。三审完成后,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向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申报终审。申报终审的资料包括手续、内容齐全的三审表,申报终审报告和志稿(若干套)。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报送的志稿和相关材料,组织“县(市、区)志评审委员会”召开终审会,对县(市、区)志稿进行终审。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根据终审意见对志稿修改完成后,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将三审表、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终审与验收意见以及出版请示和志书清样一起上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3.县(市、区)志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县(市、区)志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州)分管修志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可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本市(州)知名专家等担任,评委应包括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方志专家,一般以5~10人为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业务联系人和有关领导以评委身份参加终审会。
4.市(州)和县(市、区)志稿终审会的组织
市(州)志稿终审会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承办,相关费用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承担,会议地点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自行决定。
县(市、区)志稿终审会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承办,相关费用由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承担,会议地点由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自行决定。
5.市(州)和县(市、区)志三审(终审、审核验收)表的填写
三审(终审、审核验收)表(一式三份),一审栏填一审意见并由总编室或编辑室签章,二审栏填二审意见并由参与二审的专家手写签名,三审栏填编纂委员会三审意见并盖编纂委员会公章和编纂委员会主任签章。终审栏填评审委员会意见,由评委分别手写签名。审核验收栏分别由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并签章。
附:
1.湖北省第二届市(州)志稿三审(终审、审核验收)表
2.湖北省第二届县(市、区)志稿三审(终审、审核验收)表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