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通知》(鄂办文[2000]19号)要求和全省修志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
一·指导思想
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地记述一地断限内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突出成就。把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成为具有科学性、时代性、资料性和权威性的新志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任务与承编单位
本届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如下:
(一) 编纂省志1部。全书分为卷首、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卷末七个部类,由七十七个专志(含大事记、附录、索引)组成。
本部志书由省人民政府承编。
(二) 编纂市(州)志13部。分别为武汉市志、黄石市志、襄樊市志、荆州市志、宜昌市志、十堰市志、孝感市志、荆门市志、鄂州市志、黄冈市志、咸宁市志、随州市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其中黄冈市志已出版)。
以上志书分别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承编。
(三)编纂直管市、林区志4部。分别为仙桃市志、天门市志、潜江市志、神农架林区志。
以上志书分别由各市、林区人民政府承编。
(四)编纂县(市、区)志98部。分别为江岸区志、江汉区志、硚口区志、汉阳区志、武昌区志、青山区志、洪山区志、蔡甸区志、江夏区志、黄陂区志、新洲区志、东西湖区志、汉南区志、黄石港区志、西塞山区志、下陆区志、铁山区志、阳新县志、大冶市志、襄城区志、樊城区志、襄阳区志、南漳县志、谷城县志、保康县志、老河口市志、枣阳市志、宜城市志、沙市区志、荆州区志、江陵县志、公安县志、监利县志、石首市志、洪湖市志、松滋市志、西陵区志、伍家岗区志、点军区志、猇亭区志、夷陵区志、秭归县志、远安县志、兴山县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志、宜都市志、当阳市志、枝江市志、茅箭区志、张湾区志、郧县志、郧西县志、竹山县志、竹溪县志、房县志、丹江口市志、孝南区志、孝昌县志、云梦县志、大悟县志、应城市志、安陆市志、汉川市志、东宝区志、掇刀区志、沙洋县志、京山县志、钟祥市志、鄂城区志、华容区志、梁子湖区志、黄州区志、团风县志、浠水县志、蕲春县志、黄梅县志、英山县志、罗田县志、红安县志、麻城市志、武穴市志、咸安区志、通山县志、崇阳县志、通城县志、嘉鱼县志、赤壁市志、曾都区志、广水市志、恩施市志、利川市志、建始县志、咸丰县志、巴东县志、宣恩县志、来凤县志、鹤峰县志。
以上志书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编。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编修部分乡镇(街道)志、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和山水志,并纳入当地编纂规划。 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乡镇应以修志的方式保存文化遗产。驻鄂大型企事业单位也应修志,在业务上接受省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部分新设立的开发区、国有农场管理区(如屈家岭管理区、龙感湖管理区等)、著名文化遗产(如武当山旅游特区等)志书编纂如确实资料齐全、人员到位,也应列入所在地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
三·编纂体例及具体规定
1. 书 名 省志:《湖北省志·××》;市(州)、县(市、区)志:《××市志》或《××州志》;《××县志》或《××区志》。
2.断 限 省志上限定为1979 年,下限定为2000年,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届<湖北省志>编纂方案》。市(州)、县(市、区)志书的断限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应在1979—2000年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伸缩,以利于全省三级志书的规范化和下届志书上限的衔接。志书断限时间在成书时应统一在书名下用括号注明。
3.体 裁 主要采用述、记、志、传、录、表、图、索引等体裁。述:为总述、综述、概述等。记:即大事记(含专记等)。可采用编年记事体,也可采用编年与记事本末、阶段记事相结合的顺时记事方法。志:为各级地方志书的主体。一般为记事本末体,即分门别类记述某项事业的沿革本末,省志各专志、市县志各篇均用此体。传:传记体,用于人物传。录:用于附录、人物录等。表:分文字类目表和数字统计表两种。各级志书各个门类均可根据需要灵活运用这两种形式的表格。图:以史实类图片、现代科技类图片(如卫星遥感图)等为主,不用或少用宣传类的图片。
各种体裁应根据编纂需要综合应用。
4. 几项具体规定
(1)各级志书均应适当控制成书字数。省志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500万字以内;省会城市志和市(州)志可视具体情况分册出版。各县(市、区)志一志一册。
(2)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志书均应设置附录,以收录不便入志但需保存的重要资料。
(3) 志书所引用的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主、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辅,如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4) 人物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事迹在志书中以因事及人的办法记述,不作系统的生平介绍。
(5) 各类志书都要设“凡例”,说明本书的体例;设“前言”,说明该书宗旨、意义;设“后记”,记述编纂始末。如设序言,应由当地主要领导作序。
(6) 编制相关索引,以利输入微机并方便读者检索。
四·行文规范
志书是存之千秋的历史文献。各类志书行文应遵照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如纪年、称谓、数量词表述等均应规范;各类志书必须由主编统稿,以保证志书文风统一。关于行文规范,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则》执行。
五·审稿出版
1.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实行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托下的总纂(主编)负责制。
2. 省志各专志三审(一审为编辑室初审,二审为本行业专家复审,三审为本委、办、厅、局地方志编委会终审)完毕后,填报送审表,由《湖北省志》总编室总纂,总纂合格后报《湖北省志》总纂签署意见后出版。
3.市(州)志通过本级三审定稿,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合格后再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总纂(主编)签署意见后出版。
4.县(市、区)志在通过本级三审定稿后,报送所在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再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然后由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主编)签署意见后出版。
为规范审稿程序、提高审稿和出版质量,各级志书的审稿和出版统一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审稿出版办法》执行。
5.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全省统一版式,均采用大16开本。具体实施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装帧设计排版印刷方案》执行。
六·修志经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志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我省首届修志的作法,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修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省地方志办公室的修志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指导全省三级修志和《湖北省志》的编纂及出版等工作。
2.省直各专志的编纂工作经费由各承编单位列入本部门预算,报省财政统一解决。
3.市(州)、县(市、区)的修志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七.组织领导与工作步骤
(一) 组织领导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修志领导体制;按照“一纳入,五到位”(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要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修志原则,认真加以落实。
2.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地方志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的有关领导担任。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担任,领导本地区地方志编纂工作。
3.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总纂(主编)负责制。
4.《湖北省志》的组织领导
(1)分别设《湖北省志》总纂一名,由省长担任;常务副总纂一名,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责任副总纂若干名,由专家学者和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担任。《湖北省志》实行总纂负责制,省志总编室协助总纂、副总纂工作。
(2)设立《湖北省志》总编室,负责省志的组织、评审、出版等日常工作。
(3)省志以各专志(篇)为独立承编单位。各承编单位都要成立专志(篇)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配备一名副主任主抓修志工作。各专志(篇)主编、副主编由各专志(篇)编纂委员会决定。各承编单位都要设立修志办公室或编辑室,负责本专志的日常编写工作。每部专志(篇)由省地方志办公室指定一名责任编纂负责编纂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协助主编工作。
(4)省志各专志(篇)实行承编单位负责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志稿的编纂任务。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纂的部分专志的编纂方案另行制定。
(5)《湖北省志》编纂方案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
5.市(州)、县(市、区)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志的总纂(主编)原则上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州)、县(市、区)志的编纂工作步骤可参照省志的编纂步骤进行。
6. 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地方志办公室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修志督办制度,以保证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顺利进行。
各修志单位要根据修志任务的需要,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业人员为主的方式组建得力的修志队伍,确保本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完成。
(二) 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要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出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各级志书的具体编纂方案。编纂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印发实施。
2.组织发动。编纂方案确定后,应及时进行组织发动,落实工作任务。机构、人员未到位的,2006年底必须健全到位,任务全部落实到承编单位。
3.培训队伍。在制定编纂方案和组织发动的同时,省、市、县三级都要举办不同层次的方志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专职修志人员。同时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培训兼职修志人员。
4.制定篇目。篇目设置要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湖北省志》篇目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制订,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志各专志(篇)的篇目由各专志(篇)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制定,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批准。市(州)、县(市、区)志篇目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制定,报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5.资料搜集整理。凡搜集到的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认真细致地甄别考订,确保准确无误。对本次修志所搜集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6.撰写志稿,编审出版 从2006年起,各单位进入正式编写阶段。整个编写、审定、出版工作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计划2010年前全部完成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任务。
八·湖北省志总目与承编单位
第二届湖北省志总目与承编单位 | |||
序号 | 名 称 | 承 编 单 位 | 牵 头 单 位 |
一、卷 首(25万字) | |||
1 | 总 述 |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 |
二、自然卷(93万字) | |||
2 | 自然综述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3 | 地 理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4 | 气 象 | 省气象局 | |
5 | 国土资源 |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 省国土资源厅 |
6 | 自然灾害 |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 | 省国土资源厅 |
7 | 环境保护 | 省环境保护局 | |
三、经济卷(613万字) | |||
8 | 经济综述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9 | 农 业 | 省农业厅 省农垦局 省畜牧局 省水产管理办公室 省农业机械化办公室等 | 省农业厅 |
10 | 林 业 | 省林业局 | |
11 | 水 利 | 省水利厅 | |
12 | 工业(100万字) |
| 省国资委会同 |
13 | 交 通 | 省交通厅 武汉铁路局 长江航务管理局 | 省交通厅 |
14 | 邮政电信 | 省通信管理局 省邮政局 | 省通信管理局 |
15 | 城乡建设 | 省建设厅 | |
16 | 三峡工程建设 | 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17 | 商 务 | 省商务厅 省烟草专卖局 省盐务管理局 | 省商务厅 |
18 | 旅 游 | 省旅游局 | |
19 | 财 政 | 省财政厅 | |
20 | 税 务 |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等 | 省国税局 |
21 | 银 行 |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
22 | 保 险 |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
23 | 证 券 |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
24 | 审 计 | 省审计厅 | |
25 | 统 计 | 省统计局 | |
26 | 物 价 | 省物价局 | |
27 | 工商行政管理 | 省工商局 | |
28 | 质量技术监督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9 | 出入境检验检疫 |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30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1 | 海 关 | 武汉海关 | |
四、政治卷(339万字) | |||
32 | 政治综述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33 |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地方组织 | 省委办公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 省委办公厅 |
34 | 人民代表大会 | 省人大办公厅 | |
35 | 政 府 | 省政府办公厅 | |
36 | 政 协 | 省政协办公厅 | |
37 | 民主党派 工商联 | 省委统战部 省民革 省民盟 省民建 省九三学社 省台盟 省工商联等 | 省委统战部 |
38 | 纪检监察 | 省纪委 省监察厅等 | 省纪委 |
39 | 公 安 | 省公安厅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 | 省公安厅 |
40 | 检 察 | 省检察院 | |
41 | 审 判 | 省高级人民法院 | |
42 | 司法行政 | 省司法厅 省监狱局 省劳教局等 | 省司法厅 |
43 | 人 事 | 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等 | 省委组织部 |
44 | 军 事 | 省军区 省人防办等 | 省军区 |
45 | 武 警 | 武警湖北总队 | |
46 | 外事侨务 |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 |
47 | 工 会 | 省总工会 | |
48 | 共青团 | 共青团湖北省委 | |
49 | 妇 联 | 省妇联 | |
五、文化卷(224万字) | |||
50 | 文化综述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51 | 科学技术 | 省科技厅 省科学技术协会 | 省科技厅 |
52 | 哲学社会科学 | 省社会科学院 | |
53 | 教 育 | 省教育厅 | |
54 | 卫 生 | 省卫生厅 | |
55 | 体 育 | 省体育局 | |
56 | 文 学 | 省作家协会 | |
57 | 艺 术 | 省文化厅 省文联等 | 省文化厅 |
58 | 出 版 | 省新闻出版局 | |
59 | 新闻(报纸) |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省记协等 |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
60 | 广播电视 | 省广播电视局 | |
61 | 文物名胜 | 省文物局 | |
62 | 地方史志 | 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党史办等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63 | 档 案 | 省档案局 | |
六、社会卷(138万字) | |||
64 | 社会综述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65 | 人口和计划生育 |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老龄委等 |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66 | 人民生活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67 | 民 政 | 省民政厅 省残联等 | 省民政厅 |
68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69 | 扶贫开发 | 省扶贫办 | |
70 | 移 民 | 省移民局 | |
71 | 社会团体 | 省民政厅 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省科协等 | 省民政厅 |
72 | 民 族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73 | 宗 教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74 | 人 物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七、卷末(60万字) | |||
75 | 大事记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76 | 附 录 | 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实施 | |
77 | 索 引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共77专志 1492万字)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5年12月